| (区科协第二次代表大会 2003 年 8 月 25 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路桥区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区科协)是中国共产党台州市路桥区委员会领导下的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科学技术事业及普及科学知识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 区科协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团结、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施科教兴区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三条 区科协贯彻以“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积极主动,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学术水平。 第五条 普及科学知识,捍卫科学尊严,传播科学思想、科学方法;推广先进技术。 第六条 向党和政府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参与本区科技政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参与本区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 第七条 开展适用技术培训和青少年科技活动,做好农函大招生办学、培训教育、组织管理,做好农民技术职称的评定和晋升。 第八条 开展科学论证、决策咨询、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兴办符合科协章程和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九条 开展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同外地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条 举荐人才,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和科普工作者。 第十一条 加强对所属团体的管理和服务,促进自然科学团体与其他社会团体的联系与合作。 第十二条 编辑出版科学技术和科学普及报刊或图书。
第三章 组 织 机 构
第十三条 区科协由区级学会、协会、研究会、镇(街道)科协和企业科协组成。 第十四条 区科协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区科协常务委员会报经区委同意,在常务委员会主持下召开。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迟召开。 区科协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讨论并决定区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区科协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修改并通过区科协章程; 四、选举新的区科协常务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区科协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区科协常务委员会负责领导区科协的工作,并讨论决定常委、副主席、主席的变更或增补等有关事项。区科协常务委员会选举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区科协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或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或副主席召集。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主席提名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对有关业务工作进行协商,提出建议。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聘请党政领导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区科协顾问,也可以决定授予名誉职务。 第十七条 区科协常务委员会可授予对区科协工作有重大贡献的、德高望重的科学技术工作者以荣誉称号。
第四章 区级学会、协会、研究会
第十八条 区级学会、协会、研究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及其相关学科领域的学术性、科普性群众团体,是区科协的基层组织。 第十九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具有相当数量、一定专业水平的科技工作者;有健全的机构和必要的经费来源;能开展学术交流,编印学术性、普及性刊物的区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均可向区科协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并依法登记,即为区科协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区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业务上受区科协指导;执行区科协决议,参加区科协活动,完成区科协交给的任务。 第二十一条 区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并确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选举新的理事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由学会理事会负责,行政上受挂靠单位领导。
第五章 企业科协
第二十二条 企业科协是企业党组织领导下的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团体,是企业党组织和行政决策层联系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开展科技工作的助手,是区科协的基层组织。凡承认本会章程,并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工作者和必要的经费来源,能执行区科协决议,参加区科协活动的,均可申请加入区科协,业务上受区科协指导。 第二十三条 企业科协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企业科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讨论决定企业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企业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和修改企业科协章程,选举新的企业科协委员会。企业科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由企业科协委员会负责。
第六章 镇(街道)科协
第二十四条 镇(街道)科协是镇(街道)党委领导下的科技工作者和科技活动积极分子组成的群众团体,是镇(街道)党委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纽带,是发展科技事业和普及科技知识的助手,是区科协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五条 镇(街道)科协的最高权力机关是镇(街道)科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讨论决定科协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镇(街道)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和修改镇(街道)科协章程,选举新的委员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由镇(街道)科协委员会负责。
第七章 经 费
第二十六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单位资助; 三、个人捐赠; 四、会员会费; 五、科技咨询服务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区科协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区科协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区级学会、协会、研究会、镇(街道)科协和企业科协可根据本章程,自行制定章程或实施细则,需报区科协备案。 |